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药品经营企业尤其是药品零售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等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行为,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关于执业药师发展的目标要求,统筹谋划,扎实推进,确保2020年底前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二、在药品经营企业开办审批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过程中,应对注册在企业的执业药师严格审核把关;在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核查。发现以执业药师“挂证”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包括新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聘用执业药师进行“挂证”的,应按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向其真实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进行通报反馈。
三、对违规“挂证”、受开除行政处分、受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执业药师,由设区市局按规定收缴其注册证、注销注册、挂网公开,并将《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培训中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培训中心统一将执业药师惩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2月26日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